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0220,2024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20號
債 權 人 梁宥澤


債 務 人 張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其中肆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ㄣ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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