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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味乙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味乙俊於民國111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11,722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274,284元正未給付,其中264,977元為本金;
8,514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味乙俊於民國109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295,340元正未給付,其中290,045元為本金;
4,502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味乙俊於民國11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128,819元正未給付,其中124,083元為本金;
3,943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味乙俊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9,999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56,004元正未給付,其中53,783元為本金;
1,728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味乙俊於民國111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246,447元正未給付,其中238,008元為本金;
7,646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3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4977元 味乙俊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90045元 味乙俊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24083元 味乙俊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53783元 味乙俊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238008元 味乙俊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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