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0332,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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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憶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憶雯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117,432元正未給付,其中114,306元為本金;

2,826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憶雯於民國111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478,227元正未給付,其中467,072元為本金;

10,855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憶雯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287,688元正未給付,其中278,959元為本金;

8,429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憶雯於民國110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27,080元正未給付,其中25,505元為本金;

875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憶雯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115,161元正未給付,其中110,662元為本金;

3,799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3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4306元 陳憶雯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67072元 陳憶雯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78959元 陳憶雯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25505元 陳憶雯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110662元 陳憶雯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4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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