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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穎柔即劉碧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曼筠即劉碧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碧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碧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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