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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債 務 人 新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債 務 人 葉永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關於債務人葉永盛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申請提供債務人葉永盛之個人資料,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拒絕提出之釋明證據(如處分書、公函等)。
或依法記載債務人葉永盛之住所或居所地址。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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