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0661,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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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鮮家即吳啓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111年1月5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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