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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號
債 權 人 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耀偵
債 務 人 張金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查本件債務人係與其他人張正和、張昌羲、張茂程、張美雪、張素霞、張淑娟公同共有建物,各繼承人應僅就其應繼分部分負給負責任,請依債務人張金火之應繼分比例重新計算本件債務人張金火個人應給付之追加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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