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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728元 陳俊宏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47% 002 新臺幣 733元 陳俊宏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003 新臺幣 3,307元 陳俊宏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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