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1207,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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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曾子寧
債 務 人 吳蕙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零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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