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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許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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