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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簡呈吉即康玉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康玉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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