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143,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
債 權 人 燁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吉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瓏鈦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