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薛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