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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陳頴寶
李玉華
一、債務人陳頴寶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陸拾參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伍拾捌萬陸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壹佰零伍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上開債務人陳頴寶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頴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玉華給付之。
債務人陳頴寶、李玉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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