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713,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周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肆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參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萬參仟肆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