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762,202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柏峰即吳淮千即吳沁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耆瀚即吳淮千即吳沁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瑀潔即吳淮千即吳沁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淮千即吳沁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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