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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久長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麗敏
人
債 務 人 蘇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加拿大幣參拾參萬零玖佰陸拾壹點伍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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