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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伍拾參萬玖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二)壹佰貳拾玖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佰貳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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