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7999,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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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99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蔡馨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馨宜於民國110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0日止累計57,253元正未給付,其中56,318元為本金;9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9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318元
蔡馨宜
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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