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林俊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俊榕於民國112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1日止累計460,550元正未給付,其中426,925元為本金;
32,332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俊榕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1日止累計1,482,158元正未給付,其中1,380,329元為本金;
100,036元為利息;
1,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0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6925元 林俊榕 自民國113年06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林俊榕 自民國113年06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4%計算之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