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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48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蔡承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承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2日止累計88,310元正未給付,其中82,484元為消費款;4,62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0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82484元 | 蔡承男 |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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