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103,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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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80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1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802元 林育維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2% 002 新臺幣20000元 林育維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802元 林育維 暨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0000元 林育維 暨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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