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111,202407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威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3,5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