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214,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1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伯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以36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