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215,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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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15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呈展




債務人張秉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五百四十日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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