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260,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方國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方國翰於民國109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53,708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540,684元正未給付,其中535,459元為本金;

4,532元為利息;

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方國翰於民國109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226,247元正未給付,其中223,562元為本金;

1,892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5459元 方國翰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4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3562元 方國翰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44%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