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266,202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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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廖河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廖河君於民國110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74,648元正未給付,其中68,655元為本金;

5,807元為利息;

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河君於民國110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336,051元正未給付,其中317,062元為本金;

18,98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廖河君於民國111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150,306元正未給付,其中137,646元為本金;

12,474元為利息;

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廖河君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103,408元正未給付,其中93,976元為本金;

9,246元為利息;

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廖河君於民國111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122,414元正未給付,其中111,926元為本金;

10,395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655元 廖河君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17062元 廖河君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37646元 廖河君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93976元 廖河君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11926元 廖河君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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