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341,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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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程耀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程耀顥於民國112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累計217,375元正未給付,其中216,127元為本金;

1,24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3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127元 程耀顥 自民國113年06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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