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347,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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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森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森雲輝於民國109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累計133,096元正未給付,其中129,979元為本金;

2,617元為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森雲輝於民國108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04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累計139,881元正未給付,其中137,690元為本金;

2,19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森雲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累計29,743元正未給付,其中29,393元為消費款;

35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3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979元 森雲輝 自民國113年06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7690元 森雲輝 自民國113年06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5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9393元 森雲輝 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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