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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82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債務人陳啓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伍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 本金 (新臺幣)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9,468元 | 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 14.51% |
002 | 5,202元 | 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 14.5% |
003 | 9,186元 | 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 15% |
004 | 20,547元 | 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 5.12% |
005 | 2,953元 | 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 6.25% |
006 | 9,037元 | 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 6.37% |
007 | 8,025元 | 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 5.5% |
008 | 3,897元 | 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 6.5%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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