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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0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侯向遠
債 務 人 蔡燕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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