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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非訟代理人 鄭丞智
債 務 人 巫進發即巫世勤之繼承人
巫鄭芳烈即巫世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捌拾柒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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