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583,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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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8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趙韋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韋誌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累計188,811元正未給付,其中183,358元為本金;5,422元為利息;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韋誌於民國111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累計192,811元正未給付,其中187,905元為本金;4,81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趙韋誌於民國110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累計258,733元正未給付,其中254,038元為本金;4,6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趙韋誌於民國109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累計211,017元正未給付,其中206,961元為本金;3,970元為利息;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5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3358元
趙韋誌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87905元
趙韋誌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9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54038元
趙韋誌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206961元
趙韋誌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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