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720,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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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丁彥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丁彥中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7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0156元 丁彥中 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0156元 丁彥中 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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