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943,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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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李宜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宜勲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2日止累計197,469元正未給付,其中192,769元為本金;

4,400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宜勲於民國112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2日止累計218,580元正未給付,其中213,179元為本金;

4,703元為利息;

6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宜勲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2日止累計367,412元正未給付,其中358,459元為本金;

8,253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9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769元 李宜勲 自民國113年07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3179元 李宜勲 自民國113年07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58459元 李宜勲 自民國113年07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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