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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林怡靜
債 務 人 張富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9055號利息、違約金: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00124,050元112年11月23日起至113年2月22日止1.845%112年12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0.2595%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2.595%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2.72%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2日止0.272%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54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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