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092,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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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清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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