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111,2024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1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劉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計收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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