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135,202407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3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葉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6768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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