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144,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劉正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劉正勇於民國112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累計160,063元正未給付,其中156,437元為本金;

3,406元為利息;

2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正勇於民國111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累計91,782元正未給付,其中89,872元為本金;

1,91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1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437元 劉正勇 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9872元 劉正勇 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