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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98號
債 權 人 王柏予
債 務 人 郭水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依該利率請求之約定或其他釋明資料,故其請求超過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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