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488,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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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德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陸佰元計收,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2年09月13日以網路申請與線上對保方式,向聲請人辦理借得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整,聲請人並於112年09月13日已將前開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後,撥付至債務人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第00000-00000-0000帳號其本人存款帳戶內。

(二)前述貸款約定借款期限七年,自實際撥款日即112年09月13日起至119年09月12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再加年息利率3.28%(目前合計為年息利率4.88%)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取違約金600元,並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之書面為證。

(三)嗣查現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563,016元整,且自113年02月14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利息,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且並已將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負擔;

茲為免審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臺中地院民事裁定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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