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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慧萍於 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9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514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270元自99年4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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