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648,202408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48號
債  權  人  陳宜涵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謹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