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709,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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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09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邱位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位民於民國112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55,882元正未給付,其中54,125元為本金;1,357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邱位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7日止累計26,258元正未給付,其中25,633元為消費款;62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7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125元
邱位民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633元
邱位民
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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