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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葉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葉育如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175,548元正未給付,其中169,321元為本金;
5,527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育如於民國112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470,701元正未給付,其中456,774元為本金;
13,227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育如於民國112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累計287,363元正未給付,其中281,228元為本金;
5,435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7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321元 葉育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6774元 葉育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81228元 葉育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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