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53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債務人李明戰(原名:李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