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754,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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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非訟代理人  鄭丞智 
債  務  人  黃佳雯即黃凱(黃永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黃凱(黃永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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