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834,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34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文鈞




債務人黃欣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欣雯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1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8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110元
黃欣雯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6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110元
黃欣雯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