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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56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林緯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緯浩於民國112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1,164,296元正未給付,其中1,142,424元為本金;21,334元為利息;5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8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0000000元 | 林緯浩 |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8.16%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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